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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奖励经费管理和奖励工资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奖励经费管理和奖励
工资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字[2004]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自省政府下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发[2001]39号)以来,全省的行政奖励工作得到了全面规范和加强。以往奖励工作政出多门和奖项过多、过滥的问题得到了有效克服,随意增加奖励工资、滥发奖金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行政奖励工作在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但也必须看到,个别的地方和部门在遵守奖励工作规程和执行奖励工作纪律方面还不够严肃,在奖金发放和奖励工资审批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省直部门的办公室竟擅自下发给某奖项获奖人员增资的文件,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未经批准就从罚没收入中提取奖金,有的县级人事部门越权进行奖励增资的审批,等等。为了深入、全面贯彻吉政发[200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程序,严肃奖励工作纪律,加强奖励经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奖励计划申报的管理。所有奖项均必须在开展奖励工作当年1月底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奖励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逾期不报的视为本年度无奖励立项。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随时进行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审批。凡经批准列入当年政府和系统奖励计划的奖项,当年年底前应按时组织完成,最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底,逾期者奖项即自动撤销。
  二、加强奖励对象的考核与评审。全面加强对奖励对象的考核与评审是保证奖励工作质量的关键。今后凡开展系统、政府和全国性表彰的各类奖项,对拟表彰或拟推荐对象,必须由主办机关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时除完成常规程序外,还应征求当地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在当地进行公示。
  考核工作结束后,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拟表彰或拟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除领导小组成员外,还可根据拟表彰对象的专业、规模、层次和需要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严格奖励经费的管理。开展行政奖励工作的部门在上报奖励计划时,必须申明奖励经费的来源渠道和具体用途,凡奖励经费需由财政解决的,事先必须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奖励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将奖励经费使用明细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严格各类奖金的审批。严格执行吉政发[2001]39号文件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破奖金发放的标准。凡涉及动用奖励经费或发放奖金的,特别是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种罚没收入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均必须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擅自提高标准和未经批准而发放奖金的,一律视为违反财经纪律,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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