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对发展社区连锁便民超市、
便利店给予银行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04]7号)
市有关单位,各区县商务局(经贸委)、有关商业连锁企业:
为确保市政府2004年为群众拟办56件实事中“完善社区生活服务体系,新增连锁经营便民超市、便利店500家;增加社区便民服务功能,以需求为导向,新增和规范以连锁经营为主导的早餐、蔬菜、洗衣、修理等生活服务项目网点600个”任务的完成,鼓励商业连锁企业向社区、新区和郊区发展;鼓励发展生鲜超市,不断增加便民服务项目。按照公共财政使用方向,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扶优扶强的原则,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对《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商发(2003)38号)相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范围”的补充修改
(一)将以下内容纳入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范围:
1.本年度内经营盈利,依法经营、规范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
2.社区连锁便民超市、便利店具有便民服务项目的企业。
(二)将“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范围”有关内容做如下修改:
1.原第1条“连锁总部注册在北京,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拥有连锁超市、便利店40家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
修改为: 2003年销售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在本市拥有连锁超市、便利店60家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
2.原第2条“连锁企业在居民居住小区开设连锁超市(500平方米左右)、便利店(100平方米左右),在繁华街区开设的标准便利店(100平方米左右)。”
修改为:连锁企业在居民居住小区开设连锁便民超市(单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左右)、便利店(单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左右)。
3.原第4条“经市商委、市财政局及有关专家验收确认合格的企业。”
修改为: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及有关专家共同验收确认合格的企业。
二、关于对“银行贷款贴息的标准”的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