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结合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工作,鼓励银行、城乡信用社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
二、鼓励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贴息,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五)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达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直接发放的小企业贷款,各级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只按规定的比例予以审核贴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江西专员办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具体贴息申报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六)符合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经审核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小企业贷款,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除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担保中心可以提供担保支持,并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同级地方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资金部分从各地再就业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