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
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南银发[2004]95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总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各分(支)行,南昌、赣州、九江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简化贷款发放手续等方面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和额度,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除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外,失业一年以上、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士兵自主创业的,也可以凭《城镇登记失业证》和毕业证(或退伍士兵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额度可以逐步放宽到5万元,由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与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二)各地要继续筹集落实到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基金,除为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贷款外,还与各设区市担保基金挂钩,承担各设区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各设区市也相应与县市区担保基金进行挂钩,按10%的比例确定代偿比例。
(三)各地银行(城乡信用社)、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项目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四)人民银行省内各中心支行要积极协调督促辖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按照贷款规模应为担保基金的5倍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以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