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2010年
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是国家重大的公益性项目。为保证世博会的顺利举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世博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世博会场址(包括场馆及配套设施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原则)
世博会场址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世博会场址建设需要,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和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按时搬迁。
实施世博会场址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拆迁当事人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市政建设项目的拆迁处理原则办理。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上海世博局)对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拆迁主体)
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的拆迁人。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实施拆迁。
第六条 (企业迁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