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运输
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5号)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道路范围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应当先取得运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运营资质,喷涂或悬挂警示标志,并按下列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一)外省市号牌机动车,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进京办证处窗口办理“外埠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但6时-24时不得在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其中8吨(含)以上货车6时-22时不得在五环路主路行驶;本市号牌机动车,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苑通行证办证窗口办理“危险品运输专用证”,但货车7时-9时、16时-20时不得在四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先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然后再办理“外埠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或“危险品运输专用证”。
(三)须通行以下37条道路的,持“外埠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或“危险品运输专用证”,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苑通行证办证窗口办理“危险品运输专线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长安街(大北窑桥至新兴桥);
2、天安门广场东侧路;
3、天安门广场西侧路;
4、人民大会堂西侧路;
5、人民大会堂南侧路;
6、府右街;
7、南长街;
8、北长街;
9、正义路;
10、台基厂大街;
11、南池子大街;
12、北池子大街;
13、三里河路(甘家口至木樨地桥);
14、玉渊潭南路;
15、万寿路;
16、东大桥路;
17、光华路;
18、秀水北街;
19、秀水南街;
20、秀水街;
21、秀水东街;
22、日坛路;
23、日坛北路;
24、建华路;
25、神路街;
26、日坛北巷;
27、芳草地西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