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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2、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和支持我市所有具备条件的行业组建行业协会。重点在我市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
  3、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对同一名称的行业协会,本市只设立一个。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自愿参加多个行业协会。
  4、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一市一业一会”的设立原则,同一行业内只能设立1个全市性行业协会。部分同业企业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也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市行业协会,在市民政局进行设立登记后,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的职能。
  5、要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我市。我市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试点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三)促进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
  1、对行业范围过大、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进行分类拆细。
  2、对名称相近相似、工作范围重叠的行业协会,要通过平等竞争,进行归并重组。
  3、对长期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自行解散。
  (四)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1、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杭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功能。
  2、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企业总数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左右。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1、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2、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予以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3、行业协会应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对本市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行业利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
  4、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在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发生矛盾和利益冲突时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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