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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04]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下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现就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目标
  通过改革和发展,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形成适应杭州市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机制和运作机制;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二、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
  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要坚持政府推动和企业“自主办会”相结合的原则,把真正实现政会分开作为重要切入点。要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我市产业特点,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引导扶持行业协会的组建和运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会分开,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以改革促提高,通过重点扶持新的行业协会的组建,带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加快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出台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政府依法管理,建立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三、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切实推进政会分开。
  现有行业协会要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凡合署的必须分开设立。国家公务员和依(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行业协会财务实行单独建账,不得与政府部门有任何经济上的依附关系。上述工作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加快行业协会的组建。
  1、行业协会的组建实行“入会自愿、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作为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聘用,按企业性质人员享受人事、分配待遇,参加社会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会费收取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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