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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奖励主要经营者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杭州市年度十大
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奖励主要经营者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工业兴市”战略的实施,努力营造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企业做强做大,市政府决定修订评选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奖励主要经营者实施意见。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杭州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注册的各类工业企业。
  二、评选条件
  被评为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二)企业收入(不含房地产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总收入的15%)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位;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下的,同比增幅在15%(含)以上;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同比增幅在13%(含)以上;5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同比增幅在11%(含)以上;100亿元(含)以上的,同比增幅在10%(含)以上。
  (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位,实际贡献在2000万元以下的,同比增幅在10%(含)以上;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同比增幅在8%(含)以上;实际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同比增幅7%(含)以上;在1亿元(含)以上的,同比增幅6%(含)以上。
  (四)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其质量和技术含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前3位。
  三、评选和奖励
  (一)对符合评选条件并连续三年排位前十名的获奖企业和企业主要经营者,第三年由市政府分别授予“杭州市××年度工业兴市功勋企业”称号和“杭州市××年度工业兴市功勋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并颁发金牌。
  (二)除功勋企业和功勋企业优秀经营者外,符合评选条件并排位前十名的企业和企业主要经营者,由市政府分别授予“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称号和“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并颁发金牌。
  (三)获得“工业兴市功勋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后续年度只要连续取得“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候选资格,可继续授予“工业兴市功勋企业”称号,并享受所在年度“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营者可连续授予“工业兴市功勋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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