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本职业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3、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并长期在职业技术院校(或技工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从事实习指导教学;
4、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在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
5、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第九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二)工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
(三)培训提高:参加相关业务或技能培训情况,学习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情况;
(四)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者填写“技师资格考评核准表”,提交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及各项获奖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在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复杂技术难题的方案或理论总结,鼓励撰写专业技术论文(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
2、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认真审核本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在考评核准表上签具推荐意见,并盖章核实个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提交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鼓励单位对申报者进行相应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3、资格复审和专家考评。专家考评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考评,对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按考评标准(评分细则见附件3)进行评分后,将所有合格者的申报材料报省厅鉴定中心。
4、资格确认。省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申报者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技师登记注册。对获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由省技师协会进行登记注册,纳入高技能人才数据库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
(一)组织综合评审,凡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规定收取综合评审费,其中交省劳动保障厅技师每人70元,高级技师每人120元,其余部分由行业或市州用于报名组织、资格审查、专家考评工作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