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导各技师资格专家考评组的工作;
3、召开综合评审会,对符合技师资格条件并完成考评程序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
(二)专家考评组。专家考评组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相关省直部门(行业)、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大型企业组建,主要由相关职业(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讲师组成。考评组的专家评委可根据每次考评职业(工种)的不同而作适当调整,一般为7-15人,在考评前15天组成,并将《技师职业资格专家考评组名册》(见附件1)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评审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2年或累计工龄15年以上;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自学、职业培训获得同等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者;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职业中级资格证书者;
4、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5、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评审:
1、参加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竞赛前六名获得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2、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在生产一线工作已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在生产中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发明创新,并获市技术创新三等奖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10万元以上);
3、中央驻湘单位和省属大中型企业的在职技术工人,在2001年底以前获得企业内部技师聘任者;
4、文化程度偏低,但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确有高超的操作技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的技术工人。
符合以上破格申报条件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评审: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连续受聘2年以上或累计受聘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