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综合评审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考评。对技术技能型人才,要结合生产实际,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对知识技能型人才,要根据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检测;对复合技能型人才,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更新要求,突出综合性多项技能的考核。
对已纳入社会化鉴定,或开展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必须按相应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综合评审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评审过程中,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全程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坚持统一标准、评聘分开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取得技师资格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坚持“四结合”原则。在评价内容上,坚持以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考评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综合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厅鉴定中心”)负责综合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承办省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市(州)劳动保障局和省直部门、行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省厅关于技师资格综合评审的政策规定,推动综合评审工作;
2、负责组织本市(州)综合评审的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培训实施等;
3、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组织本行业、市(州)专家考评组对申报者进行考评。
第七条 评审机构的设立
(一)综合评审委员会。省劳动保障厅设立,由相关职业(工种)专家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主管厅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申报参加综合评审人员的材料,包括职业资格、工作业绩、技术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