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4]30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中央、省属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评价认证体系,做好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工作,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现将《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作为广大高级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资格的途径之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推动“三年三万”新技师培训规划落实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行动。各级各部门、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今年8月31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今后,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的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实施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
附件:1、技师职业资格专家考评组名册(略)
2、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申报材料(略)
3、技师职业资格专家考评组考评要求及评分标准(略)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广大高技能人才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他们快速成长,使我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以下简称“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才中设置的职业资格等级,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一样是国家宝贵的人才,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技师资格综合评审(以下简称“综合评审”)是指对未纳入社会化鉴定的职业(工种),可由省相关职业评审委员会依据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对符合相应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集中进行综合考评,确认其职业资格等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