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
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30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满足奥运会组织者和奥运会参与者财务核算的需要,加强对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收入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经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共同研究,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奥运会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奥运会专用发票》为税控装置机打发票,共设两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帐联”。
二、《奥运会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由市局奥运税务办公室负责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奥运会专用发票》的核定、发售以及税控装置选购和使用,并对用票单位实施监督。
三、《奥运会专用发票》的用票单位暂定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今后用票范围如有扩大,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四、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在取得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应税收入(含免税收入)时,均应向对方开具《奥运会专用发票》;对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按物资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开具发票,并制作《物资明细表》,标明物资种类、数量、金额,一式两份,随发票分别入帐。
五、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的赞助支出,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奥运会专用发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