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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4]79号)


各市房管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转发你们,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证》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送建设部审批。申报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市房管局或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建设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省厅。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下载。
  三、认真做好原有资质年审、换证的衔接工作。凡2004年5月1日前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在2004年度年检时原则上按新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应等级换证。2004年5月1日后严格按照新的办法审查、审批。各市不得对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另行增设附件条件。
  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省厅统一订购,各市房管局、建设局可向省厅房地产业处报送证书需求计划,订购费用列入各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各地不得自行印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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