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全面规范对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的管理
  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必须按规定缴纳应征的各项税费。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使税款征收权的管理和监督
  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并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的要求代征税款,未经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税款,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所造成的后果,由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规范对中介机构税控装置和发票管理
  (一)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主管税务所要建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核对机制。为确保税务登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在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实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二)税务登记与发票核定要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即: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取得税务登记并申请使用发票的中介机构,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的实地核查工作。中介机构必须将税控装置的分布情况以及安装使用地点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在报备的地点使用税控装置,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地点,中介机构如以租赁形式取得经营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查验其租赁协议和支付租赁费用的发票(原件)。核对一致的按其申请需要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意见。
  对于新认定的中介机构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所审查中介机构提交的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公章、财务章印模备案;经法人代表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主管税务所要对初始核定的结果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中介机构凭主管税务所的核定材料,办理发票信息录入手续后,到指定的发票发售窗口办理购领发票事宜。
  (三)在核定中介机构发票领购数量时,应按照纳税核定的月经营收入金额和自行申报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数量。
  七、对中介机构使用税控装置和领用发票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中介机构领购、使用发票与税控IC卡报数及实际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核查、核对时,发现有信息不符或异常情况的,必须先行做暂停供应发票处理,待审查办结后方可恢复供应发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