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30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市局研究,就中介机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中介机构的认定
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要求,本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经市局认定,区、县局、分局无权自行认定。
二、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定期调查制度
各局要对本局管辖的中介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或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介机构使用税控装置的情况,包括购买税控装置的类型、品牌、审批手续、开始使用时间以及税控装置的具体安装使用地点,代开点设立情况,IC卡报数情况,操作人员情况等。
(二)中介机构领购发票的情况,包括购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的情况,包括开具发票、错退废票和结存发票的情况,开出金额和开票操作程序。
(四)中介机构申报、代征代缴税款的情况,包括扣税比例,代征税款方式,应代扣税款、已代扣税款、已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以及执行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况,代开票报盘电子信息与代扣税款入库的比对情况。
(五)中介机构收取代开发票手续费或服务费的情况,包括收取的方式、比例、金额以及如何核算、是否照章纳税等。
三、全面规范对中介机构和代开票人员的辅导和培训
各局应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代开票人员的辅导和培训,对于未经税务机关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工作,对中介机构和代开票人员的辅导和培训要制作培训记录。同时严格要求中介机构和代征人员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税种、税率征收税款并及时入库。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压延税款以及违反规定多征、少征税款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