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内部管理的通知

  (四)坚持发票盘存制度。省、市级国税局每季末、县级国税局每个月应对库存进行盘存,并应同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和《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式样附后,由各地按要求印刷下发)。
  四、严格发票发售管理。
  (一)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核定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购种类、数量,初始化设定开具金额(包括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
  (二)发票必须限量发售。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原则上专用发票1本、普通发票1-5本,最多不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含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电脑发票的纳税人)。对1个月专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商业企业,每次发售量原则上5-10本(手工版)或50-100份(电脑版)。
  (三)新认定的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月1日前,原则上首次只发售1本万元版以下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按规定已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第一次中发售10份专用发票,且原则上初始化设定时只能开具万元以下金额,确需开具十万元(含)以上金额的,须由县级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初始化设定。初始化设定还必须坚持双人上岗。
  (四)专用发票发售时,要坚持盖章出门制度,未盖章的专用发票不得发售出门。
  (五)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将发票发售信息同时录入《湖南税收征管系统4.30版》或国家税务总局CTAIS软件。
  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期缴销制度
  (一)坚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期缴销制度(包括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和实行代管C类一般纳税人),未缴销或验收旧票的,一律不得发售新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月缴销制度,以便于与纳税申报开具r有专长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核对。
  (三)未缴验旧票的,一律不得发售新票。
  (四)逾期未使用完的发票,必须剪角作废,并在封面上填写清楚,再审核缴销。整本未填开的可继续使用,在专用发票缴销时,必须坚持双人上岗制度,并应及时录入信息,登记台账,严格管理。
  (五)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缴销发票,应同时将缴销信息录入《湖南税收征管系统4.30版》和国家税务总局CTAIS软件。
  附表: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验收库单(略)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调拨单(略)
  3、普能发票盘存报告表(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