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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内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内部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155号 2004年6月14日)


  最近一段时间,我省连续发生几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下问)、税务人员利用纳税人缴销未使用的专用发票或以纳税人名义骗购普通发票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暴露了别基层国税机关疏于发票管理特别是发票管理职责不明确、缺乏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在部分基层国税机关得不到良好落实等问题。针对目前发票管理薄弱环节及出现的漏洞,为了严格内部管理,杜绝有章不循、执法犯法等情况的发生。现就发票内部管理理有关制度进行重申、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发票存储安全保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各经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有关发票库房建设及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设施的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二)凡新建办公楼,发票库房应同时整体考虑,且发票库房不得与办公楼群体分离。
  (三)库房要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应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四)严格执行发票库房24小时值班制度。
  (五)非库管人员不得进入库房,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发票运输安全管理。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确保发票运输车辆的使用,不得乘坐火车或公共汽车运输发票;装载专用发票的车辆,应有负责安全的专人随车同行,不得同时混载其他物品。
  三、建立发票领发登记制度。
  (一)各级国税机关接受发票,应按规定对发票种类、数量进行核对,并填写《发票验收入库单》(式样附后,由省局统一印刷下,下同),办理发票入库;根据《发票验收入库单》第二联登记入库台账,进行财务核算。
  (二)上级国税机关向下级国税机关调拨发票时,应先填写《发票调拨单》(式样附后,上省局统一印刷下发,下同),经领发双方核对签字后,方可发放发票;同时根据《发票调拨单》第三联登记发放台账,进行账务核算。
  (三)市、州国税局之间需调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省局核实后,向增值税专用发票调人、调出双方分别开出《发票调拨单》和红字《发票调拨单》,省、市(州)局据此办理入、出库手续,同时,登记收、发、存台账,进行账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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