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播电视大学可根据生源情况,专业调整、就业情况及培养成本等因素,在学分基准价20%以内上下浮动。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幅度内由学校自行确定,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四)省广播电视大学学费的内部分成按电大系统的规定执行。
五、普通高中学费、普通高中住宿费、高中毕业生会考报名考试费,高中阶段的中小学计算机上机学习费、中小学取暖费,按《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青政[2001]97号)规定执行,即:“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省属高中的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义务教育杂费(含住宿费)、义务教育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计算机上机学习费、中小学取暖费分地区执行。
(一)试行“一费制”的地区,按省教育厅、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教计字[2002]48号)执行;
(二)格尔木、德令哈两市市区,按省教育厅、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格尔木、德令哈两市市区中小学暂缓执行的复函》(青教计字[2002]77号)执行;
(三)西宁地区,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西宁市中小学收费定价权授权西宁市政府进行试点的批复》(青政办函[2001]16号)执行。
七、幼儿园、保育院学杂费,幼儿园、保育院住宿费,实行财政拨款的幼儿园、保育院等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按实际成本支出、财政拨款情况及群众承受能力审定。省属单位幼儿园、保育院学杂费、住宿费标准执行所在地区的州、地、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
八、自学考试辅导班辅导费,由办学单位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九、各类中短期培训班培训费,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4]276号)执行。
十、高、中等教育自考委托开考费
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由省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协调考试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考试管理中心支付一定的委托开考费,具体标准根据考试的人数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参加委托考试的应考者,按自考报名考试费标准交纳报名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