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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支队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注重实效,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起一套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新闻通报和登报公示制度。整治期间,每月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单位,在当地媒体上通报曝光,通过舆论监督,促进隐患整改,并教育和警示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二要建立和实施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制。组织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小组,论证组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的论证,为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今后各地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须经当地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小组论证并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三要建立疑难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将遗留的和新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火灾隐患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时限。对于2001年以来历次专项治理中遗留的火灾隐患,尤其要进行认真检查;对至今仍未整改的,当地政府要专项研究,实行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帮助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协调、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对久拖不决的火灾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通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实行督办制。同时各级政府要视情采取适当优惠办法和有力措施,帮助企业、群众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争取企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四要建立和实施火灾事故告诫和问责制度。今后,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火灾的县(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市政府将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的,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市政府将抄送省政府进行备案。因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未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专项治理的舆论声势。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专项治理期间,电视台、电台、报刊应对刊播专项治理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作出专门安排。应紧密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既要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好的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典型,以教育和警示全社会,扩大宣传教育效果,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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