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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三、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
  (一)征收机关接到下岗职工提出的开业登记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得收取办证费用。
  (二)征收机关应按省局的规定为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的生产经营及时、便捷地提供发票,并切实加强发票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或变相收取发票保证金。
  四、减免税管理
  (一)要严格执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不落实不到位或打折扣。
  (二)各级国税机关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减免税审批要依税法规定从快从简办理。省局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税收扶持政策中所得税减征免征的审核机关为县(市、区)局。对符合税法规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县(市、区)局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权限范围外的审批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五、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一)征收机关应建立健全再就来减免税分户台帐,详细记载再就业人数、行业、审批时间、减免税额、发票领用等情况。
  (二)市州、县(市、区)局应按省局规定建立再就业减免税统计制度,县(市、区)局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市、州局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报表资料。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再就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促一级,每年检查面不低于30%,及时了解和掌握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上级局。
  第五条 考核与追究
  (一)本办法的考核与追究实行一级考核一级,一级追究一级。省政府将对省局机关及省局领导进行考核追究,市州局由省局进行考核追究,县(市、区)局由市州局考核追究。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和有关部门点名批评两次以上的,省局对市州局负责人纳入《湖南省国税系统市州局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州局对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比照省局《湖南省国税系统市州局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主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在公务员考核中不能评为优岗,税务工作人员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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