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4]76号 2004年6月16日)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是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今年省委、省政府把再就业工作作为向全省人民承诺办的8件实事的第一件事,并确定了考核目标。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促进我省国税系统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督促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
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失误、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第四条 责任范围与内容
一、政策传达贯彻
(一)对上级机关颁发的再就业税收政策法规,从收到文件之日起,省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市州局,市州局在7个工作日内转发县(市、区)局,县(市、区)局5个工作日内转发至征收机关。
(二)各级国税机关收到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税务人员学习。
(三)基层生疏机关收到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公布。
二、政策咨询解答
(一)征收机关应设电话,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窗口,负责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咨询解答和投诉,咨询投诉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二)税务工作人员应耐心、细致解答纳税人咨询,来电来访应做书面记录以备查考,来信来函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不得敷衍、推诿。
(三)对下级机关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请示,权限范围内,省局20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市州局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局7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权限范围外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