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在电力负荷
高峰期间进一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4]273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6号),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的作用,缓解季节性、时段性缺电矛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夏季电力负荷高峰期间进一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大工业和商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对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于每年7、8、9三个月份的每日10:00-11:00时、19:00-21:00时实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的标准在现行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不含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下同)上浮10%。
二、对实施电蓄热和电蓄冰的用户降低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实施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的用户,于每年7、8、9三个月份的每日23:00-7:00时,降低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其标准在现行低谷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15%。
三、上述峰谷分时电价自7月1日至9月30日的用电量起执行。
四、对实施上述措施的收益情况,由市电力公司每年向我局报告。由此产生的盈亏,纳入以后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五、各级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及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相关企业应主动调整用电时间,这样不仅能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而且能削减我市夏季用电的高峰负荷,缓解城市电网压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