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包括《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合肥晚报》及合肥市政府采购网。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将招标文件(谈判、询价文件)在正式发出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并应将供应商和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及谈判的具体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以直接或委派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赴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与中标供应商签定正式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签定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将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包含合同文本并述及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获取招标(询价、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开标(询价、谈判)日期和地点;
(三)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唱标记录;
(五)投标(询价、谈判)报价;
(六)评标办法;
(七)评标(询价、谈判)纪要;
(八)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的授权建议;
(九)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一般应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核算。
(一)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纳入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在采购合同签定后,由市财政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凭合同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属于单位其他资金安排的,采购单位在支付前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或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
(三)已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采购资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根据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支付申请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签署资金支付意见,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四)无法律规定,采购单位不得预付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分散采购统计报表、软件盘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