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分散采购行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合财购[2003]209号)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公开招标限额由市财政局或有关机关根据授权予以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与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对于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单位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单位应填制项目申报书,申报内容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方案、采购预算、技术需求、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或批件、采购代理机构的合同等。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和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并下达采购项目实施的批复函。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按经核定的采购申报书中的项目、标准进行采购。对变更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