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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4]4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包括由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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