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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12、努力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2005年开始试点工作,试点县(区)要成立领导机构,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合理确定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当补助。争取2008年在全市推开,2010年完成。
  13、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家庭成员实行医疗救助。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推开。
  (三)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14、加快民办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含外资)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医疗机构,均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办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设置任何审批障碍。民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工商、民政、税务部门应根据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分别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明。民办医院按照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协议出让,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等业务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办医院可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协商确定薪酬,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平时监管和年度审核相结合,对不合格的民办医疗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15、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的要求,适当调整卫生资源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规模和数量,集中力量办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代表区域业务水平的医疗机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打破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在业务、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进一步促进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健全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机制,促进公立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对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效率低下、区域同类性重复明显的公立医院,应从结构和数量上进行调整,可通过股份制、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制、整体有偿出让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改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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