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核定标准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传染病区建设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加强业务用房建设,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力争年内完成各县(市)传染病房(区)建设。市疾控中心要通过P3实施室验收和职业卫生资质认可,进一步提高市、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6、继续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要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通讯信息手段,并在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配备电脑,把网络延伸到乡、村和社区,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建立统一、高效、快捷、准确的疫情信息报告网络。
7、提高传染病、地慢病监测防治水平。对重大、重点和新发传染病的疫情监测,要保证监测经费的投入,全面提高我市预警、预控和综合防治水平。三年内完成乡镇、街道卫生院规范化计划免疫接种门诊的建设,各项设施和接种人员的培训全部到位。
8、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使现有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成为辖区保健指导中心。以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依托,落实以优生、优育为重点的健康教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二)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9、探索搞活农村办医形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扩大卫生资源,发展农村民办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城市医院可到农村举办医疗机构或与乡镇卫生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纵向合作,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城市离退休和富余医务人员可到农村办医。积极组织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卫生下乡和“一帮一”活动,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农村卫生机构建设。
10、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其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需求状况,合理整合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必须配备专职预防保健人员,其业务工作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人员经费和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11、加强农村卫生院、所建设和规范。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保证开展公共卫生执法监督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基础设备和条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2008年前完成全市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规范农村卫生所管理,使公共卫生网络更加健全,网底更加扎实牢固,农民就医更加方便。可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作用,对乡镇卫生院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对边远山区、海岛卫生院要加强投入,重点建设产、儿科及急诊科,提高妇幼公共卫生及常见病、急诊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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