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
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工作中表现突出、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
(二)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
(三)质量管理基础好。
(四)技术基础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有特色。
(五)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企业开展了全员质量培训工作。
(七)产品实物质量近两年来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水平。
(八)近二年中在历次国家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或服务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发生,未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事故,也未发生严重的顾客投诉。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 质量先进工作者条件
(一)在企业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二)爱岗敬业、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工作中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在企业的质量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广大职工中赢得良好的赞誉。第三章 推荐评定程序
第八条 省质量管理先进评定按下列程序
(一) 企业自愿申请。
由企业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交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初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企业和个人的情况按条件进行初审,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出具拟推荐参评名单,报当地政府定出最终推荐名单,于评选当年7月1日前将参评名单和材料报省质量先进评定办公室。
(三)复审省质量管理先进评定办公室汇总参评名单后组织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专家组成审核组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审查、消费者和用户意见调查,评定后产生候选名单,评定办组织在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产生质量管理先进报批名单报省质量管理先进审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获得质量管理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奖牌和证书由评定办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