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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展社区连锁洗衣店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展社区
连锁洗衣店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4]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4年拟为群众办的56件实事中第48件“完善社区生活服务体系,新增连锁经营便民超市、便利店500家;增加社区便民服务体系,以需求为导向,新增和规范以连锁经营为主导的早餐、蔬菜、洗衣、修理等生活服务项目网点600个。”的要求,为进一步发展社区连锁洗衣网点,体现“便民、为民、利民”的服务宗旨,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委《北京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1848号)的规定,市商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展社区连锁洗衣店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展社区

连锁洗衣店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

  一、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范围
  1、连锁总部注册在北京地区,同一品牌洗衣店的年洗衣量在400万件以上的连锁洗衣网点,实行统一服务理念、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店面形象、统一操作标准、统一洗涤标准、统一卫生消毒标准的连锁企业。
  2、为开办连锁洗衣店,已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并取得批准的连锁企业。
  3、经市商务局确认合格的企业。
  二、贷款贴息标准
  (一)前店后厂的直营店的贴息。每新开1家前店后厂的直营连锁洗衣店,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贴息。
  (二)直营收活店的贴息。每新开1家直营收活的连锁洗衣店,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2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贴息。
  (三)特许经营加盟店的贴息。采取特许加盟方式对社会分散、独立的洗衣店进行整合,对于业绩确实突出的连锁洗衣企业,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2004年贴息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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