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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托管问题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省、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托管问题的补充意见
(榕政办[2004]101号)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减轻国有企业改革的负担,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市十二届政府2004年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市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托管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凡已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1—4级的伤病残人员此前与企业已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代管协议的,其管理形式仍保持不变。代管企业应按协议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代收代发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等。
  二、今后改制企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1—4级伤病残人员按市政府榕政办(2002)90号文件规定,由市社保公司托管。
  三、省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在我市投保的,同意市政府榕政办(2000)225号、榕政办(2002)90号文件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属国有企业。
  四、对上述由社保公司托管的人员安置应实行经费一次性预留、一次性安置,安置标准仍按榕政办(2002)90号文件执行,并在代管协议中加以明确。原则上今后面上调整医保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生活费等标准时,此类人员亦不再进行调整。托管人员的档案由市社保公司管理,档案保管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交市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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