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6月23日 京国税发[2004]17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局应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总局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
二、自2004年6月1日起,各局负责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应按月将当月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文档(市局将开发根据CTAIS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代监开-非电脑票”模块采集的数据产生《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文档的专用程序,专用程序开发完成后下发各局使用,具体下发时间另行通知)。各局应确保采集《代开发票开具清单》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自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2004年6月份)开始,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
鉴于国税发[2004]68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对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内未能及时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可于2004年7月18日之前将《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市局印制完成下发各局后,各局应及时通知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之前到税务机关领取。
五、纳税人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具体方式按以下原则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