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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33、按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关停和撤销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办(1999)110号)的规定,关、停、撤销、解散、破产和出售、拍卖等主体不存在的事业单位首先要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清偿。清偿标准按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用人单位资产够清算的应一次性缴入市机关社保公司,若资产不够清算且本系统内又不能自求平衡解决清偿费用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分年度(最多不超过5年)拨付给市机关社保公司,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公司负责发放。离休及“5·12”干部“两费”的预留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资产够清算的应予预留,资产确实不够清算的,“两费”可暂不预留,由财政统筹解决。
  34、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改革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休养人员,按原规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保龄不足应按规定补足,其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公司负责发放。离岗休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的预留以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每年按10%递增,一次性付给主管部门代管。
  六、其他问题
  35、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若进入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即男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40周岁,女工人年满35周岁以上),应按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工资定级标准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征缴大龄保险费,征缴的月数按实际年龄减去上述规定年龄计算,不按规定征缴的人员,市机关社保公司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36、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干部、固定工人,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集体所有制人员、合同制工人及聘用干部,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含企业社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按规定补足后方可由市机关社保公司按月支付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应以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的2%。
  37、参保单位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向市机关社保公司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同意,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公司按时发放。缓缴期满后,仍无力缴费的,单位可申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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