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人分流到企业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填报《福州市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批表》,经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从1996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合同制工人按现行城镇职工流动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其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分3年拨付给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26、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转制为差额拨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在职人员(不含聘用干部和合同制工人),可以从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制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7、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单位,改制前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制后新增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可继续由市机关社保公司办理;单位自愿转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的,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移至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28、原已参加机关社保在改制中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接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可申请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市机关社保公司个人缴费窗口缴费。
29、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固定工人改制中解除人事关系已自谋职业的人员,由其所在的社区确认后,养老保险比照第24、25条规定办理。
30、解除人事关系保留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改制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与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做为今后计发养老金的工作年限。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
31、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其个人档案寄存在市机关社保公司,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机关社保公司审核并办理退休手续。
32、从2003年1月1日起,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新增人员,其人事关系可以实行代理制,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养老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