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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
  (2)档案寄存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的企业单位新增人员(不含改制单位);
  (3)成建制改为企业后的新增人员(含社会中介机构);
  (4)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企业单位的新增人员;
  (5)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集体事业单位新增人员。
  20、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仍保留在市机关社保公司参保的人员,根据其原在市机关社保公司参保并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的年限(含符合第22条规定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补贴费,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补贴费总额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03%×180。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贴费按月随同养老金一并计发。月补贴标准: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3%。补贴所需资金从机关社保统筹基金中支付。
  21、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市机关社保公司参保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8%,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该类人员个人帐户建立、管理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2、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补贴费:
  (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以及聘用制干部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用于计发补贴费的工作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原在市机关社保公司参保而没有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缴费的年限,不能作为计发补贴费的年限。
  23、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的新增人员,其养老保险由市机关社保公司继续经办。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重新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养老保险按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分流人员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24、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人分流到已参保的其他事业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填报《福州市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批表》,经市机关社保公司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为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以入保时工资总额为基数,从1995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分3年拨付给市机关社保公司。1995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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