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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2、从2004年7月1日起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按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补助费一次性发给个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3、2004年7月1日起退职人员办理退职手续时,男年不满五十周岁,女年不满四十五周岁的,其退职生活费先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待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时,转由市机关社保公司支付。
  14、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在其死亡后的30日内向市机关社保公司申报,逾期不申报并继续领取养老金的,按“冒领”养老金处理。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问题
  15、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事业单位待遇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
  16、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以及在机关社保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执行。基金转移标准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加上自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本息。
  17、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时,应先补清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后,方能按规定转移。否则市机关社保公司只转移个人实际缴费部分。
  18、已参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单位核实,可将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凡在个人窗口缴费的投保人,可将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和解除人事关系后个人窗口缴费总额的11%部分合并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机关社保公司的参保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19、从2004年7月1日起,下列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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