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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4、基本养老金给付标准按照闽劳社(2001)73号文件规定执行。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费、特需经费、护理费、报刊费、电话费、交通费、高龄补助以及每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等均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由原发放渠道继续列支。
  二、关于退休审批和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问题
  5、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集体所有制干部未经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聘用为干部的,仍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6、认定离退休(职)人员的出生年月,原则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若居民身份证所载时间与档案记载的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招工(干)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入伍登记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7、由市机关社保公司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其档案须经市机关社保公司预审,以确认离退休(职)条件和待遇,否则市机关社保公司不予支付养老金。
  8、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应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离岗休养期间的生活费由本单位负责发放,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公司负责支付。
  9、符合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等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市机关社保公司预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报人事部门批准后,其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公司支付。
  10、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人员实行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和向市机关社保公司年度报备制度。凡达到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年龄的应及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当月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11、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市机关社保公司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也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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