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4]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参保范围、对象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养老金的拨付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政综(1996)150号)规定执行。新参保单位应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养老保险费仍按“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参保单位按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25%按月征缴。对支大于收的单位实行“双基数”的征缴办法,即单位按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25%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征缴比例不超过50%。
3、从2004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由2%调至5%,2005年起每年个人缴费比例上调1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个人缴费部分记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今后建立个人账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