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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218号 2004年6月23日)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镇国税发(2004)3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733号批复如下:
  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镇江(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蒸汽的生产供应,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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