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执法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市局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本业务系统工作实际和行政许可内容,制定执法人员管理、培训和考核办法。
各执法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对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第六十八条 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赔偿案件管辖分工和办理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许可事项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附:
行政许可文书说明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是各单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
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是各单位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三、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是各单位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时使用的文书。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五、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是各单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时使用的文书。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_______审批表是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需要进行内部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七、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是各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办理时限,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时使用的文书。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