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
管理规定和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4]644号)
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规范全局各级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市局管理规定》)以及12种行政许可文书,现将《市局管理规定》和文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具体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执法人员学习
《行政许可法》和《市局管理规定》,使其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规定内容,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
二、自今年7月1日起,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今后各单位新招收或因工作调动的民警需要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各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
《行政许可法》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三、行政许可文书由各单位按照市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听证文书由各单位参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听证文书式样,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四、各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其他文书,市局尚未制定统一式样的,或者市局制定的文书中的项目内容需要调整的,各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部委文件已经规定相应文书的,仍继续适用。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属各总队、局、业务处、分县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属各总队、局、业务处、各分县局(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时限和程序,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各执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