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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发布日期:2007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的通知
(津房拆[2004]282号)


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
  现将《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加强对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的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活动,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报刊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被拆迁人。公告期满60天被拆迁人仍然没有出现,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提出申请,填写《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报公告原文;
  (二)补偿安置方案;
  (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评估报告;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提存证明。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章;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章。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三、审查
  区、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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