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
中止裁决的情况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4、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四、裁决
经调解,拆迁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拒绝调解的,经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做出裁决。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房屋拆迁裁决书》应当根据裁决当事人数量确定,每人一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五、送达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后,应当在3日内将《房屋拆迁裁决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裁决。
受送达人不在或拒绝接收裁决书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委托送达:交其同居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
(二)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房屋拆迁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用挂号信通过邮寄方式送交受送达人,收到日期以受送达人签收时间为准。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区、县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附件:1.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