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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的通知[失效]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发生房屋拆迁纠纷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
  4、申请裁决时间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以后、拆迁期限以内。
  (二)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能证明被申请人与房屋关系的证件,营业用房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8、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9、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原件核对。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能证明被申请人与房屋关系的证件,营业用房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原件核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受理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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