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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
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的通知
(津房拆[2004]280号)


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予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6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津房拆(2003)22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下同)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中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裁决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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