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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
(津房市[2004]290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即日起30日内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写《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档案(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和企业章程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书);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证;
  5、企业员工履历及身份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上第1、2、3、4、5、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审核,原件与复印件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当场受理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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