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
(津房市[2004]28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发程序》(津房市(2002)33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提交《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2、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5、已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或已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6、商品房项目基础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及图像资料;
7、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8、商品房销售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销售进度、销售手段、营销策划方案,以及《面积计算成果表》和加盖公章的项目总平面图。其中项目总平面图用红笔圈出拟售房屋的位置)。以上第1、2、3、4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