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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上级税务机关发现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依法可以撤销情形的,可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由上级机关法制机构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送本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依据批准意见,制作《责令撤消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下级税务机关。下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要求,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下级税务机关拒不执行上级税务机关撤销要求的,上级税务机关可自行作出撤销决定,送达被许可人。
  (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依法可撤销行政许可情形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制机构、实施机构、检查机构依据各自检查工作实际,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送本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许可实施机构应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并按规定撤销原许可公告。
  对违反规定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比照前款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因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因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四节 注销许可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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