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三)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级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被许可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查处。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